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和地市监处〔20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工业严品生严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聚酯(PET)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⒉没收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聚酯(PET)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800个;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0500(壹万零伍佰)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882(搠佰搠拾贰)元整。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0500(壹万零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2 |
决定机关 |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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