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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世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67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筑民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云执字第01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1-04
    发布日期 2014-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上诉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承担70047元,由上诉人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763元,由上诉人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2)云民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管理费人民币44559714.0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脸蛋责任;三、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消费、代付等各项费用19759409.13元;四、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因未交付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予以扣减管理费1427005元(此款在两被告应给付的44559714.09管理费中予以抵扣);五、驳回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2991元,由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承担8742元,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2642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由原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承担70047元,被告贵州华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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