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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56****48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38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2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供热费用173,139.32元;二、被告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逾期给付供热费用173,139.32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给付,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如果被告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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