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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575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三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无偿借款21000000元给浙江泰银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浙江泰银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9号的房产转让给你公司用来抵偿借款。你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取得编号为3301222015003995的契证。根据契证的信息,该处房产产权计税金额为14783168元,双方协议约定以14783168元作价抵偿价款。2017年7月31日,你公司将剩余未收回的借款以及代付的契税合计7776456.24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因该项损失没有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专项申报,你公司已于2018年5月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调整增加了7776456.2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你公司2018年1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用于购买预付卡的费用25000元。上述预付卡用于赠送客户,你公司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3.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共列支车辆开支费用515143.40元,其中2016年度列支144152.34元,2017年度列支199525.74元,2018年度列支171465.32元。你公司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资产清单中并没有记录车辆。上述费用均已计入年度损益在税前扣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补缴税款的0.5倍罚款共计32587.4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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