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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 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三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2号被处罚单位:杭州三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9号负责人:郑龙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油漆和松香水的仓库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做防雷检测,检查还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你单位上述的行为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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