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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914****6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2民初3290号
    案号 (2020)桂0102执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汇票垫付款本金5875000元; 二、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875000元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沈柏祥、汪丽君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沈柏祥、汪丽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韦树球抵押物即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9号1栋2单元603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46424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5.88万元),被告韦树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方建忠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9号2栋2单元3层304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46424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6.56万元),被告方建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陆福祥、陈献丽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2栋2单元604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46424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5.88万元),被告陆福祥、陈献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请求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4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778元,由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沈柏祥、汪丽君、韦树球、方建忠、陆福祥、陈献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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