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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江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6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682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3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的逾期罚息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 三、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太原市江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江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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