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管罚处〔2019〕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电缆;2、罚款23414.2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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