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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三稽罚[2020]63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检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12835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70.00元;2015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340400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800.00元;2016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2364133.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826.60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的询问笔录;2、2015年-2016年利息支出有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3、2015年-2016年社会借款有关其他应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4、税收完税证明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79296.60元处以50%罚款计589648.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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