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泰来推力轴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59****08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3730号 |
| 案号 | (2020)黑0110执14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泰来推力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货款2 369 380.07元; 二、哈尔滨泰来推力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 2 369 380.07元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泰来推力轴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477元(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泰来推力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 (2018)黑01民终80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5.00元,由上诉人山东星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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