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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21****97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民初4983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63,526,93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利息以本金263,526,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息以本金263,526,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从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从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师宗县朝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师他项(2016)第0003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物,即位于师宗县雄壁镇水草湾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师国用(2015)第000137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陆文对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69,716,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283元,由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县朝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陆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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