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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怀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21****97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民初2640号
    案号 (2017)川01执2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归还垫款本金49860957.48元,并支付罚息(以49860957.4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垫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天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陈陆文、晏晓秋对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811元,由被告大洋公司、金广公司、天成公司、西南不锈钢公司、天高公司、陈陆文、晏晓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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