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30076****37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3民初54号 |
案号 | (2020)内03执恢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已履行 | 2400000 |
未履行 | 剩余部分未履行 |
省份 | 内蒙古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848536.72元。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从2020年3月起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每月的3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2、如果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还款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视为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全部到期,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以欠付款项21848536.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在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不承担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4976.65元,减半收取77488.3元,由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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