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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自然资规罚(2019)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镇海福尔迅电梯部件厂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人民币捌仟肆佰元(8400)整的罚款。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