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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景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883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6民初13845号、(2017)粤03民终11574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9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日期 2018-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伏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1522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至两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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