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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玉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42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6896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3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63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保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4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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