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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卫公罚[2018]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银润商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18日在罗星街道嘉善大道399号擅自营业,为顾客提供商场相关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环境卫生类第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30
    决定机关 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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