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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先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567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09号
    案号 (2016)皖15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计2088944元及2014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14935.54元,自2014年11月28日起,以20889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李光勤、潘俊凤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李光勤、潘俊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11元,由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700元,由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李光勤、潘俊凤共同承担24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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