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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56****3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84民初514号
    案号 (2019)粤1284执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四会市科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46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的404465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683元,由被告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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