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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8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民初4487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2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费(其中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25.7元,由原告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15.5元,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1596.2元,由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商投(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品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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