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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9〕第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