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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莲花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943597-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02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勇、朱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罗勇、朱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借款利息44800元; 三、被告罗勇、朱慈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14858元及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7.83‰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朱春兰、李旎、何水、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莲花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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