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应急罚〔2021〕A-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1年6月7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仍未整改。(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穗云应急现记〔2021〕A-88号)、《现场检查记录》(穗云应急现记〔2021〕A-88(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应急责改〔2021〕A-5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应急复查〔2021〕A-68号)、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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