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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8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袁洪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