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8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洪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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