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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安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760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70502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7-03-21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4800000元,利息、罚息27076.31元; 二、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 四、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19378元; 五、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董安华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东海西路48号5号楼2单元301户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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