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董安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7606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70502号 |
| 案号 | (2016)鲁0202执2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 发布日期 | 2017-03-21 |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15年3月20日的4800000元,利息、罚息27076.31元; 二、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 四、被告董安华、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19378元; 五、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董安华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东海西路48号5号楼2单元301户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青岛然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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