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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特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66****42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307号
    案号 (2019)津01执恢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DHT192.2014.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编号为YDHT192.2014.001-003-R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担保函>之变更协议》第一条;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案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2设备清单);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损失49902791.61元及迟延利息损失两项数额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迟延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1.利率:月利率2%;2.计算基数:第21期为377791.61元,第22-28期分别为1765000元,第29-59期分别为107万元,第60期为400万元;3.起始时间:自第21期至第60期分别从约定的各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计算,若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在本判决确定的支付租金损失的履行期之后,则自本判决确定的支付租金损失的履行期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迟延利息;4.终止时间:实际给付之日);若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未予返还租赁物,则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损失49902791.61元及迟延利息损失;四、收回租赁物价值按照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协议确定或者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如果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苏州航天特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苏州特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何方礼、李永强就上述第三项债务,与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威海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就上述第三项债务向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七、被告苏州航天特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苏州特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何方礼、李永强、威海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897元,由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97元,由被告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特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苏州特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何方礼、李永强、威海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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