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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鑫盛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70****0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6民初4009号
    案号 (2020)冀0606执1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立桥借款900万元,违约金60万元; 二、被告盛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王立桥支付300万元借款从2013年6月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盛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王立桥支付300万元借款从2013年6月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盛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王立桥支付200万元借款从2013年6月19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盛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王立桥支付100万元借款从2013年8月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北京鑫盛通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王立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69元,减半收取计76234.5元,原告负担11639元,盛漯松负担64595.5元,鑫盛通公司对盛漯松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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