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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群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5453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012号
    案号 (2014)嘉执字第03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4
    发布日期 2014-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春兰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000 二、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春兰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1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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