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748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72民初739号 |
案号 | (2019)津72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海关增值税人民币13629867.3元;二、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306695.17元;三、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的增值税人民币13629867.3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4年2月1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内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604元,由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106132元,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47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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