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锋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7484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民三84判决书 |
| 案号 | (2017)津0112执恢6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征鑫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施工费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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