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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748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民三84判决书
    案号 (2017)津0112执恢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征鑫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施工费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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