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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748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425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欠原告三门峡天弘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七十元,原告自愿放弃三万七千九百七十元,下欠货款二十三万元,被告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逾期付款按货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七十元支付; 二、原告三门峡天弘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六百六十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千三百三十元,若被告未按第一项还款时间付款,原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元,由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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