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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748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孟民一初字第264号
    案号 (2016)豫0322执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1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旭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54774万元及违约金。二、上述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被告限定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洛阳旭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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