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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20****6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6民初7400号
    案号 (2020)渝0116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6民初740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三容借款本金1万元; 二、被告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三容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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