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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城市云龙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8124****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81民初3701号
    案号 (2021)辽0381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城市云龙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原告海城市海州区韩晓梅医疗美容诊所广告费12500元,并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城市海州区韩晓梅医疗美容诊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承担106.5元,由原告承担106.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加付106.5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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