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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366****09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2435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1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东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鄂秀云货款23500元;二、驳回原告鄂秀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丹东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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