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76****16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20)赣0191执8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星锐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5328元。 二、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星锐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2353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 三、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星锐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四、对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三项法律义务,被告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星锐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7元,减半收取计82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3.5元,由原告星锐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江西宝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73.5元,被告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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