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0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民终231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8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06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国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06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国新能源公司剩余代购代发款13.23762万元”为“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太原市国新能源公司剩余代购代发款2760834.2元”。 三、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06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市国新能源公司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以欠款本金32608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本金276083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本金27608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37元,由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有限公司、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五寨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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