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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承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91民初1242号
    案号 (2018)赣0191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3年3月5日与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租金226472.98元。 三、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0元。 四、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尚欠钢管4189.9米;如不能返还,钢管按8元/米的标准赔偿。 五、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已返还扣件中缺失螺丝赔偿款317.1元。 六、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已返还租赁物扣件清灰涂油费249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2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共计8512元,由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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