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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业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62号
    案号 (2017)赣07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业霖应向原告王纬勋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3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确定,自2014年1月10日起直至付清500万元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定,自2015年1月26日起直至付清35万元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林业霖向原告支付的14万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林业霖应向原告王纬勋支付本案诉讼代理费60000元整。 三、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黎泰成对被告林业霖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业霖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50%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纬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9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业霖、黎泰成、鑫业集团有限公司、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赣州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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