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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业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4171号
    案号 (2017)赣0702执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红英借款本金50万元; 二、由被告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红英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4370元,共计15570元,由原告刘红英负担2314元,被告林业霖、鑫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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