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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14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3民初5030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3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新东方热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锦州鑫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3万元,此款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被告沈阳新东方热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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