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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514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北新民初字第06066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1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若被告新东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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