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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捷颖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32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1413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7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2606329】。一、被告深圳市捷颖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初鑫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60687.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68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150.4元自2019年5月1日起算,157315.6元自2019年8月1日起算,71204元自2019年9月1日起算,130017.31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二、被告贺达春对被告深圳市捷颖通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5元,财产保全费233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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