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体罚字〔2016〕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7月28日14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505号的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现场在岗救助人员为1名,其中2名救助人员在健身房做别的事情,该场所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经批准,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2016年7月29日,办案人员对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胡XX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该公司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经营期间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胡XX对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胡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调查中,胡XX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NO:330110201400024)上载明的救助人员数量为3人。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现场配备在岗的救助人员有1名,其中2名救助人员在健身房做别的事情,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体检字〔2016〕第18号)1份、现场对负责人胡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体改字〔2016〕第51号)1份,证明现场发现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2、对胡X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确认;3、行政案证据共4份,证明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对外经营情况、在岗救助人员情况;4、法定代表人陆文龙和受委托人胡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5、杭州城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游泳场所;6、《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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