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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58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8369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恢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卢从军货款159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9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卢从军9100元;三、被告扬州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卢从军补偿款760844元;四、驳回原告卢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84元,由被告长江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长江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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