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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江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967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14号
    案号 (2014)崂执字第00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5
    发布日期 2015-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举贤、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淑琴截止到2013年4月21日共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1651592.23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算)。 二、被告邹举贤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余额351592.23元及全部利息(其中利息以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算)。 三、原告主张律师费89623元,被告邹举贤承担45000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 四、被告邹举贤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律师费按全额89623元执行。 五、被告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顾淑琴对被告邹举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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