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人社监罚字〔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负责人:陈力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地水晶城5幢704—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6FG4F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7年10月11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审核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提交的用工材料时,发现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之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对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明,2017年2月10日,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城郊农民新社区三期(里东安置小区)项目招录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颜某某(男,身份证号码:)从事泥工工作。2017年10月12日,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根据本机关的限期改正指令安排颜某某进行了健康检查,并于2017年10月18日提交了整改回复。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丽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8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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