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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星腾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QLPT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9民初4322号
    案号 (2021)京0119执3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星腾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缙阳龙广告有限公司承揽费用26 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北京星腾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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