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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延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8382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00277号
    案号 (2017)辽0291执2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大连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高峰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办公区富邦公寓2—4—9号、2—4—10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大连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高峰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大连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大连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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