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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汇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09****46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8民初6523号
    案号 (2017)川0108执3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汇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捷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648元; 二、被告重庆汇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捷裕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664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重庆汇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553元,合计3753元,由重庆汇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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